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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 奖金能否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视情况而定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1-18 | 513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常来讲,一般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办法与上述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相似之处: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也要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直接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来计算(这里均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特定行业人员的全年奖金适用上述规定与否就有很大的区别,假设:某煤矿企业员工四个季度工资均为2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万元。能否同时适用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1、不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平均到12个月,每月8333.33元。合计全年应纳税约10700元。

  2、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一般工资薪金8万元,平均12个月每月6667元,12个月应纳个税约69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应纳税1975元。全年合计应纳税8875元。

  这里,相差10700-8875=1825元,主要原因是对全年奖金是否单独降低税率计算造成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日常按月所得计算税款的纳税人,主要是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归属于各个月份的实际,避免作为一个月所得导致适用税率过高的问题。而对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税款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由于已采取按年计算税款的方法,因此,对上述行业的纳税人不应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就上例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