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1-18 | 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发文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14.07.30

生效日期:  2014.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残疾人联合会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鉴于部分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下称“年审”)或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敦促对象。凡超过7月31日仍未年审,或办理了年审需缴纳保障金而未缴纳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核定年审征收。凡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必须于 8月31日前到残疾人联合会各年审服务点办理年审。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未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其在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并移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保障金缴纳。办理了年审且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已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未签订ETS协议或直接划扣不成功的,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法律责任

逾期未缴纳保障金,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请广大用人单位积极选择适宜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