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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后相关行业执行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扣除定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1-18 | 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后相关行业执行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扣除定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13.12.02

生效日期:  2012.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财法(2013)76号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后相关行业执行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扣除定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3)7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广东省自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的规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19号)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扣除定额标准以及我省营改增试点方案“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有关规定,对我省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定额标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