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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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
税收政策公告的解读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等六税两费,为方便税款征缴,我市将其中计税依据与租金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四税两费简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免征额由月租金2万元提高到3万元,因此需要对我市个人出租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
一、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调整说明
根据71号文减轻中小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文件精神,将综合征收率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三档,即将原来“未达1000元”、“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调整为“未达2000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并对各档综合征收率进行适当下调。
二、转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调整说明
根据71号文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将转租业务综合征收率由原来的两档调整为三档,即将原来“未达20000元”和“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调整为“未达5000元”、“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