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3.12.03
生效日期: 2013.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综(2013)102号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